宝清县位于东经131°12′至133°30′,北纬45°45′至46°55′,距双鸭山市东南100千米处。面积13443平方千米。总人口42万人(2004年)。县人民政府驻宝清镇。地势由西南向东北逐渐倾斜,东西南三面环山,北部为平原区,地势平坦。属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,年平均气温3.2℃,年平均降水574毫米。宝清地名是由县城南宝清河而得名。“宝清”为满语“猴子”的意思。虞为息慎地;夏至周属肃慎地;汉晋为挹娄地;北魏以后为勿吉靺鞨黑水部;唐及五代,初为靺鞨的黑水部,后属渤海;辽为渤海,后属乌舍;金为胡尔哈路;元为胡尔哈路万户府;明为努儿干都司;清为窝集部诺罗路;后为三姓及临江属境.康熙五十一年(1712年)设三姓协领归吉林省管辖;雍正十一年(1733年)为三姓的属地;光绪三十三年临江设州,宣统元年(1909年)改为临江府,宝清又隶属于临江府管辖,同年宝清己奏明设州但未能实行派官设治;民国二年(1913年)改为宝清州,五年(1916年)改宝清县,直属吉林省所辖;康德元年(1934年)十二月实行地方行政机构改革,将东北划为十四省,宝清县划属三江省;康德六年(1939年)六月在康德四年(1937年)7月第二次行政机构改革,划东北为十六省的基础上,又增设东安、北安两省,宝清又划属东安省;康德十年(1943年)十月设置乐满总省(包括牡丹江、东安、间岛三省)和兴安总省(包括兴,安东、西、南、北四省)。宝清隶属东满总省的东安区域管辖;民国三十六年(1947年)六月五日公布东北新省区方案。划东北为九省,宝清又划属合江省;全国解放后;恢复东三省,又划归黑龙江省所辖。
宝清有限公司的股东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?
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需承担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
第一,是出资责任,也就是依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,竭尽全力地筹备及缴纳足额的资金;
而倘若未能按时、足额履行这一义务,就需要向已经顺利完成出资义务的股东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款。
第二,为有限责任,这表示在其投入的资金与股份范畴内,该股东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然而,如果某些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所享有的有限责任,故意逃避债务,甚至严重损害到了公司债权人的权益,在这样的状况下,他们将承担连带责任,必须对公司的债务进行全额赔偿。
此外,股东们不能私自抽回自己的投资,否则将会遭遇相应的法律惩处。
最后,股东们还应当严格遵循公司章程,不得滥用股东权利,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。
若因这类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,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总之,不管是哪一位股东,都要主动地、妥善地承担起自身的义务,保障整个公司运营的平稳。